西美纪字【2012】第02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招生监察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和“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我院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院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二、职责权限
第四条 招生期间,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组成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具体实施学院的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招生监察负责人应参与学院制定招生考试政策的有关会议以及招生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录取期间监察人员要进驻录取场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改正。
第七条会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和学院招生考试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监察事项
第九条全程参与各类(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本、专科生、保送生、专升本、成人继续教育、附中)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能。①对各类招生考试的命题、印制试题(卷)、考试、评卷、登分、录取全过程实施监督。②督促学院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工作。重点检查单独招生的命题、考风考纪、评卷登分、录取新生等环节的情况。
第十条会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机构提出清退意见。
四、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招生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自觉接受广大考生的监督。
第十三条 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参加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集中组织进行培训,学习掌握国家、地方关于招生、考试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学习熟悉学院关于招生、考试监督工作规定。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要向全体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提出具体要求,使他们知法守法,不违规、不越轨、讲政治、顾大局、讲廉洁、守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要选派熟悉学院情况,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秉公办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的党政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招生、考试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院招生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和招生管理部门请示。
第十六条 实施回避制度。凡有子女或直系亲属或本人参加本年度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及招生工作。
五、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在招生录取、组织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我院有关政策规定者,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招生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考生成绩或录取资格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1)泄露试题;
(2)考场舞弊;
(3)涂改试卷;
(4)伪造、涂改考生档案材料;
(5)索取或接受考生和家长的财物礼品;
(6)在招生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违反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规定,以权谋私,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其他工作人员在招生考试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