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美党字【2012】15号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求真务实、内涵发展,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西安美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范围
领导班子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 学院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全院各支部和各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二)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全院行政工作及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西安美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的任务与要求,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系、艺术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附中支部和各行政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具体责任,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为第一责任人。
三、责任内容
(一)学院领导班子、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开展职责范围内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5、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纪委和监察的责任
1、抓好党风廉政调查研究工作,按组织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党风廉政工作。
3、检查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领导、督促和检查各单位执纪情况。
4、协同组织部门考核干部党风廉政情况,作好干部廉政鉴定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协助党委抓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5、制定、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三)各系、艺术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附中及职能部门的责任
1、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单位工作,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并认真落实。
2、检查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所发生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3、负责纠正部门的不正之风。
四、检查考核与监督
(一)党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下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纪监审办公室主任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和相关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纪监审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设置在纪监审办公室。
(二)检查考核与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党委、各总支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列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对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由纪委负责,并发挥工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每一年由纪委对学院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作出廉政鉴定并进入本人廉政档案。
五、 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现象的;
对于以上情形,依照陕西省《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办法》,实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