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纪字[2015]第0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西安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院纪委对各系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警示提醒或诫勉督导谈话方式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为各系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条 对各系处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的约谈,一般由院纪委书记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实施约谈。
(1)对学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不及时的;
(2)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发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3)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掩盖、袒护的,或者对案件调查配合不力的;
(5)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专人记录并留存归档。
第七条 约谈应报院党委同意,在确定约谈事由和对象,履行审批手续后,提前3日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第八条 约谈人应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进行警示提醒或诫勉督导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如实向约谈人说明问题,不得隐瞒和回避。
第十条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学院纪委办公室。院纪委办公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4月29日